星期二, 11月 15, 2016

民權大抑或法官權力大?

法官可判游梁宣誓上行為不當或重至侮辱宗主國之罪名罰款或社會服務令,重至監獄坐幾日,都是法官權力。

但取銷兩人的議員資格,法官則無此權力,必須交回立法會依章則開會,要有三分之二在任議員投同意才能罷免,這白紙黑字,法官不是不知的。

兩位是市民選的,那民權大抑或法官權力大?

問題核心在此!故說此法官判決破壞法治基制,而一旦上訴去終審法庭,那便依然有戲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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